第31章 内忧外患怎么破[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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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汤姆·雷根的义务论
1938年11月28日生于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是美国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理论的哲学家。他是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哲学荣誉教授,自1967年直至2001年退休都在那里从教。他是四部关于动物权利哲学的书籍之作者,包括显著影响了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少数研究成果之一的(thecaseforanimalrights)。在其,他主张非人类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他所说的“一个生命主体”,并且,如果我们想把价值赋予所有人类,而不考虑他们作为理性行为者的能力,那么相一致的,我们也必须类似地将权利赋予非人类年毕业于特尔学院,1962年获学硕士学位,1966年于弗吉尼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他从1967年至2001年在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教授哲学。
义务论的观点即人类对动物负有义务。义务论又可以分为间接义务论与直接义务论。间接义务论认为,动物只是一种媒介,我们对动物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针对与动物相关的人。比如我打了邻居家的猫,那么我对这只猫承担的医疗与赔偿义务表面上是对动物承担,但实际上是针对我的邻居,即相关的人类。康德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人对动物的间接责任,即对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他的人际关系时也会对他人残忍,这种残忍的行为对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这种人性是他表达对人类的责任。[参见[德]康德:,曹建平、代峰译,载,[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根据间接义务论的观点,我们对动物负担的间接义务,实际上是对人类负担的直接义务。
汤姆·雷根是一位动物权利论的先导,但他对直接义务论的认识值得我们思考。他认为直接义务论主要有两种观点:(1)行为功利主义;(2)一种试图通过禁止残忍、要求友善来说明我们对动物负有的义务的立场。[[美]汤姆·雷根:,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道德理论的功利主义主要有两个类型: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是与非应以行为本身的后果是好是坏来判断,规则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是非应以人人在相似情况下做事情时都应遵循的规则带来的后果是善是恶来判断。[转引自:g.l.弗兰西恩:,张守东、刘耳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边沁是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倡导者之一,功利主义者并不十分赞同动物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基于我们要将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的现实情况,而应当善待动物——动物能够感受疼痛,感知能力是动物不应被残忍对待的关键。这种思想与人道待遇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禁止残忍要求友善的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勿残忍表达了我们对动物的消极义务(它们不该被如此对待),而善待动物的命令表述了我们对动物的积极义务(动物该如何被对待)。[[美]汤姆·雷根:,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但是,究竟何种程度的行为被认为是残忍,这个难以判定。
间接义务论是福利论的进一步延伸,因而仍将动物控制在客体范围内。而直接义务论的一些学者支持将有限的动物升格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有限权利。
(二)弗兰西恩与雷根的权利论
的作者弗兰西恩就是一位动物权利的支持者。他认为我们应该废除而不仅仅是规制动物财产制度,不对那些有知觉(有些人认为是意识)的动物加以利用以当做达成人类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动物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给人类带来的价值,那么,也就永远谈不上动物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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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内忧外患怎么破[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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