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制(三)[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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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员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郎、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和杨翼。洪武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二十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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